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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对拖欠工资行为施以刑事处罚——与提倡制定“恶意欠薪罪”者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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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恶意欠薪罪"提倡者的观点和理由,提出了不宜将欠薪行为施以刑事处罚的理论依据和解决欠薪问题的有效措施。
作者 王少波
机构地区 北京物资学院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88-90,共3页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of China
基金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PHR)"项目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要不要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载《检察日报》,2005年12月5日第6版.
  • 2余业辉.《增设“恶意欠薪罪”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设想》,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3/2009_10_10_ma9960494359010190026174.shtml.
  • 3周贤日.《恶意欠薪八罪的冷思考》,http://www.chinalawedu.com/new/16900_173/2009_10_9_ma747961753190190028512.shtml.

同被引文献25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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