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海盗行为,但由于各国刑罚体系不同和利益诉求的差异,却没有规定对海盗罪的刑罚。我国承担了打击海盗犯罪的条约义务,并以刑法第9条确立了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但是我国刑法却无海盗罪之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海盗罪及其应受之刑罚,可消弭海盗罪方面国际公约与国内刑法的脱节现象,使海盗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