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诉制度具有程序性、实体性、社会性和辅助性意义等四重意义,并且具有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诉为主自诉补充,二是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三是起诉法定主义的前提下实行一定程度的起诉便宜主义,四是公诉兼具监督职能,五是公诉的生命力和延续性较强,六是公诉权集中于检察机关。同时,公诉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义务。近年来,我国公诉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主要包括推行刑事和解、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制度和职业公诉人建设。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9期5-12,共8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