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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区分新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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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都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中,两者的区别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区别的关键在于两罪的行为方式与主观要件不同,滥用职权是一种积极利用、违背职责的行为(但不限于作为),玩忽职守是疏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唯一区别是前者是作为犯罪,
作者 黄国盛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9期79-8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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