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肇因于中国特色,我国的法人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本不突出,但在市场经济运行多年之后,法人的基本权利保障日显重要,其中最值得探索的部分,就是法人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我国的实践情形与展望。本文自探究法人得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入手,从宪法层次探究适于法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内容,同时参考德、美、日等国之相关宪法理论或规定,以寻求当法人之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得以主张精神赔偿的(宪法)法理依据,最终证之私法人在我国的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适切性与社会发展需求。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40-151,共12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