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据此,我国目前的收费公路可以分为由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经营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的“收费经营公路”两种形式,这里姑且称之为收费公路“双轨制”。价格“双轨制”(按计划内、外资源分配渠道实行不同的价格)已经被20年来计划、价格改革实践所彻底否定,那么,收费公路“双轨制”又有哪些弊端呢?
出处
《综合运输》
1999年第7期1-3,共3页
China Transportation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