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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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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局)、农业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农业局、出版局: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10年5月27日和5月28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七》)。根据《补充协议七》有关规定,香港、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0年第17期8-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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