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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两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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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是法律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程序的原则规定。对拟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集体讨论,这既是《行政处罚法》程序的要求,也是公正原则的要求。违反该程序实施较重处罚可能造成对相对人权益处分的重大不公,因此,集体讨论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程序。但《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和具体程序均未作明确规定,本文拟对上述两个问题作一探讨。
作者 卢仿杰
出处 《城建监察》 2010年第10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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