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环境法并非是独立的部门法——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问题 被引量:6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环境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环境法没有自己独特的基础性调整方法。若是独立部门法太多.则不利于规律性的研究。否定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只是否定其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的同类性.并没否定环境法是一个特殊领域或者类别的法,也不否定其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合理性。
作者 常纪文
出处 《绿叶》 2010年第9期29-32,共4页 Green Leaf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55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57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