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亟待建立以旅游违约责任制度为核心的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违约具有主体身份方面的特殊性、违约形态方面的多样性、损害后果方面的精神性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竞合性特征,立法上应加强对旅游者的保护,并强化对旅行社的管制。旅游违约责任应采用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双轨制归责原则,并在责任范围方面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年第8期108-112,共5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旅游违约与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研究"(08C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