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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工作期限确定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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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保:您好!李某2009年5月到高唐县某饭店当服务员。因服务行业人口流动比较大,饭店老板规定,工作半年内每月500元,半年以上每月1000元,但每月实际发放700元,剩余部分工作满1年后补齐。李某工作了9个月,因家中有事辞职,向老板索要剩余工资,老板以工作未到1年为由拒付,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问:李某能否得到被老板拒付的工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作者 小保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0年第9期6-6,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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