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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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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各驻外使(领)馆:为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维护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提示风险,按照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和为公众负责的原则,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0年第17期41-42,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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