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行政诉讼领域一种在法官的参与下合意式解决争议、协调官民矛盾的新机制,已被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和行政法治创新的重要方面。如何界定这种新制度,是协调、协调和解、和解还是调解?这是学界争议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亟待澄清的首要问题。笔者通过考察中外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建议在我国修改行政诉讼法时采用行政诉讼调解这一概念。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35-36,47,共3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2008sk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