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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反强制性规范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基于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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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不仅要受到来自民法内部自治规范的对于行为"权限"的限制,同时还要接受国家管制规范对于行为的"内容"制约。《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作为一项引致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内容,而是作为沟通公法与私法的通道存在的。该项中的"法律"指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引致规范的作用,该"法律"不仅在私法领域实现了公法管制的效力,还可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因此,法官在裁判此类民事行为的效力时,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的价值间进行客观公正的取舍。
作者 张帅梁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0年第8期109-11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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