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环境公共权力是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的公共需求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内涵是政府及其行政机关针对环境公共领域进行的环境决策、执行环境法律、管理环境公共事务的专门权力,它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环境公共权力的运行实质上是平衡各种利益的过程,需要把握好两个基本利益原则,即利益损失最小化原则和紧迫利益优先原则。政府环境公共权力具有明显的义务向度,它是以主动性的利益形态表现出来的环境保护义务。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7期26-27,30,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