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在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严重精神损害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能给予充分的保护。通过分析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论证了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参考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设想。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7期66-68,共3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