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保险法》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规定意在防止道德危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未成年人的保险需求。但是,该规定可能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丧失保险保障,并可能使未成年人之同意权无法行使,所规定之保险金额性质亦不清晰。从保险学的角度看,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主要限于丧葬费用,应为补偿性质。如果以丧葬费用作为保障范围,则任何对未成年人享有保险利益之人均可以为之投保,且不需经未成年人同意。
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8-33,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