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是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通过反思德国传统公法的"唯一正确答案"命题,对比分析英美法律解释学的"唯一正解"理论,可以发现,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并不能通过逻辑演绎得出"唯一正确答案"。在承认法律解释目标乃需多元主体与法律文本相互沟通、交流、融合方能得以实现情况下,可考虑通过引入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商谈"理论,勉力构建起一项由法律解释、行政参与、说明理由和司法审查制度所组成的具体化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新型"商谈理性"诠释模式。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60-69,共10页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09046093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