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税总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发布公告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9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发布2010年第13号公告,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出处 《交通财会》 2010年第10期31-31,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