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处理。这标志着我国自2009年1月1日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66-68,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