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09年12月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116-11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