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休谟和康德之后,主体性在理论哲学上得到辩护的前景变得黯淡起来。在这种背景中,利科对于主体性的辩护是一种重要的尝试,它在从笛卡尔、康德直到胡塞尔的对主体性的不同的阐发受到各种各样的攻击之后,对主体性的可辩护性开辟了新的空间。尽管如此,利科诉诸ipseity的对于主体性的辩护采取的是一种非自我论的形式,这种辩护实际上表现出了对于自我的概念在历史上所受到的批评的过度的敏感,并因此而未能充分拓展他所诉诸的解释学策略所蕴含的解释空间。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