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7年刑法第201条规定了偷税罪,2009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予以修正,定罪量刑标准有所改变,2009年10月14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偷税罪罪名改变为逃税罪。本文以作者亲自办理的孙某涉税案件为例,分析了诉讼进程跨越了上述规定时逃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对新旧立法进行了对比,总结出新法对罪名和犯罪构成标准的改变情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实务中的问题,其次从法理和实务角度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最后总结了笔者的观点和建议。
出处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3期93-95,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Institute of Economic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