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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强行毁苗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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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12月,某制种公司(以下简称制种公司)与陶家村村民委员会订立《土地租赁合同》,土地面积为一公顷,约定用途为培育玉米种子,并要求相邻×米之内的耕地只能种植与制种公司培育的玉米种子相同品种的玉米,以保证培育的玉米种子的纯度。该《土地租赁合同》得到村民代表会议全体通过和乡政府批准。
作者 王海东
出处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0年第9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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