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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否提前收回发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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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某系李家村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李某与李家村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承包合同约定耕种土地。农闲时,李某利用自己掌握的木匠手艺在城里揽活以增加收入。
作者 李欣楠
出处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0年第9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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