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金融犯罪是妥当的。对于金融犯罪常见的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为叙明罪状,难免有疏漏之处。金融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全部采用相对法定刑,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要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金融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存在着立法思想混乱的问题。我国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多采用混合情节犯以及堵截式规定。有些金融犯罪立法应当明确为目的犯。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不宜首选行为犯,而应根据具体犯罪危害的大小、中国社会的容量等因素出发选择行为犯或结果犯。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9期44-47,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