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标的一般指向企业家自身的利益、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与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方利益。在"先刑后民"的理念下,涉刑企业家的民事权利大多无从保障,这对于此三方主体的利益都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在法理上,民事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并不因刑事程序的介入而丧失,二者并不存在必然的矛盾。综合实务与法理之观点,建立以国家刑权力和企业家民权利相制衡为基本理念的涉刑企业家民事权利保障机制是现阶段经济社会之客观诉求。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130-136,共7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