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软件存在缺陷导致损害,其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类似于有形物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严格责任扩展到新领域既不符合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又会给软件组件供应商带来大量新的问题。严格责任仅仅适用于制造缺陷,对于设计缺陷以及警示缺陷被告应该承担过失责任。在现有技术状况下,软件属于应受严格责任豁免的产品类别。过失标准应该成为智力信息产品的归责依据。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6期103-105,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2009年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立法研究"(项目编号:2009A153)的阶段性成果
大连民族学院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09A40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