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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卖淫女的“爱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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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于查办案件的需要,警察或有权打开日记;媒体追逐报道卖淫女的“爱情隐私”,当然能极大刺激很多人的窥私欲,满足某些人的娱乐心态,但媒体采访不应该没有私权界限,不应该践踏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权利,纵然她是一名卖淫女。
作者 丁洪先
机构地区 江苏南京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10年第10期7-7,共1页 Observation and Pon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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