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有权提起异议之诉的平等对抗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近司法解释赋予了民事执行申请人在对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不服时有权提起许可执行之诉。对许可执行之诉的理解,应当不严格限于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在范围上还可包括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争议处理,以及执行依据内容效力的争议处理;原告资格可拓宽至债务人。此外,构建"反对执行许可之诉"制度,明确和细化许可执行和不予许可执行的情形,也是完善许可执行之诉相关制度的重要内容。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117-122,共6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执行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以威慑机制和人权保障的冲突与融合为背景"(08BFX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