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一度被认为是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其立法宗旨在于吸引国外资金和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弥补国内资金和技术之不足。本文通过对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自身及其法律实践的考察,认为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制度并未能践行其立法宗旨,对中方合作者乃至中国国家的利益均造成了严重侵害。基于此,本文认为,应当废除外商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
出处
《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8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Higher Correspondence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