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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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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在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有一名恰当的成年人(如教师、社工等)在场的制度。合适成年人是为未成年人在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讯时提供帮助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非司法人。其作用是让合适成年人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监督司法公正;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0年第5期66-67,共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8

  • 1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引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105-118. 被引量:55
  • 2祁涛.引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2):98-100. 被引量:13
  • 3安梓慧.《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燕山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 4陈冬艳.《论刑事诉讼中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广东商学院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 5冯雪菲.《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完善》,燕山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 6李微.司法分流:再给犯错的孩子一次机会[N].检察日报,2006-08-23(8).
  • 7林中明.上海:411名"代理家长"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N].检察日报,2010-12-17(1).
  • 8综治委预青领联字[2010]1号[Z].
  • 9王丽丽."合适成年人"到场,选任和参与是关键[N].检察日报,2013-01-29(3).
  • 10姚建龙.论合适成年人在场权[J].政治与法律,2010(7):145-153. 被引量:42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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