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04年开始,我国对水稻、小麦两种粮食实施了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增加了粮农收入、增加了国家粮食储备量、保障了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它存在收购价格偏低、比价关系偏误、涉及品种偏少、实施地区偏窄、实施时间偏短、实施主体偏狭、差价体系偏粗、资金渠道偏堵、销售价格偏颇和主体管理偏松等问题;应从提高价格标准、调整比价关系、增加品种范围、扩大保护区域、延长收购时间、拓展实施主体、理顺差价体系、畅通资金渠道、优化销售价格和强化主体管理等方面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