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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条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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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两次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出处 《上海地方交通》 2010年第7期34-35,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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