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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之限定——从一起过敏死亡医疗纠纷案说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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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3月17日下午,贾某因眼部不适到宁波某医院就医,医院给贾某注射了一支安妥碘针。次日下午,贾某又去该医院注射了一支安妥碘针,当日23时30分左右贾某死亡。宁波大学医学院对贾某尸体进行解剖后认定,贾某属急性过敏性炎致休克死亡。后经贾某的妻子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认为:1.从患者的死因判断分析,其致敏源为安妥碘针。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9期106-10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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