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贿罪中的"收受"是指收取并接受他人财物。只有主观上的"索求"而客观上无实际"取得"的,不能被认为是索取,不应以犯罪处理。"收而不受"时,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收受",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受而不收"时,如果双方约定明确由财物相对人占有,在案发时仍然由相对人占有的,不应认定为收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暗示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财物的,仍应认定为受贿罪。将财物退还给相对人的,视情况进行处理,如行为人发现相对人暗中送的财物而退还,不宜认定成立犯罪。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51-54,86,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