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行犯的中止分为共同实行犯的中止与单一实行犯的中止。部分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必须达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效果,但其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不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当部分实行犯的中止行为解除了其与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共犯关系时,即使此后其他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导致了既遂结果,实施中止行为的部分实行犯也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单一实行犯只要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其中止的效果不及于教唆犯与帮助犯。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59-61,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2009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课题:"共犯中止研究"(编号:09YBB433)的研究成果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湘教通【2006】180号)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