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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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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从这一规定的实施情况看,不但没有达到快捷处理医疗纠纷、节约成本和优化医患关系的初衷,反而对医疗纠纷增多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作者 胡丹
出处 《中国医学文摘(耳鼻咽喉科学)》 2010年第5期271-271,共1页 Chinese Medical Digest(Otorhinolaryng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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