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虚拟产品是网络时代的技术存在,而用户创制物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用户创制物应当被认定为一种新类型的财产,用户应当享有对抗第三人侵害的救济权利。然而用户创制物的保护不能离开网络运营商,网络运营商在协议中应当承认用户财产权并愿意履行保护义务,这是用户创制物法律保护的前提。围绕网络运营商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方面保护用户创制物。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5期110-115,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