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耕地抵押贷款面临的核心风险是农民不能向金融机构清偿到期债务,一旦农民不能向金融机构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就会在耕地承包经营权上实现抵押权,从而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因此,现行物权法禁止耕地抵押贷款。但是,立法禁止耕地抵押又与广大农民迫切的融资需要相冲突,因此,未来立法在承认耕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同时,必须科学有效地规避制度设计带来的实施风险。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5期116-121,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