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伏击营销是精明的营销策略,还是违法的市场行为,必须从其行为本质和特征入手才能揭示其行为性质。在当下法律体系的语境下,商标侵权、合同违约、版权侵犯等指诉都不足以涵摄伏击营销整体。狭义的伏击营销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基于事件的公共性、伏击的非竞争性和对消费者的非直接损害性,通过扩展不正当竞争,彻底驱逐伏击营销的尝试缺少法理支撑。特别的立法模式也不适用于伏击营销,保守主义也许是抑制扩张。维护商业竞争的最佳抉择。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5期128-137,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