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责任关系。但由于权利保护体系周密设计的副效应、行政责任立法的缺位以及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质的差异等原因,共同造成了行政法律责任追究领域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竞合这一独特、鲜见的现象。因此,需要以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竞合为突破口,厘清行政主体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竞合的诸种形态,进而总结提炼出此种责任竞合的一般处理规则。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5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行政责任问题研究>(编号:98A016)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