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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限制条件的认定 交易机构的“底线”是,转让方必须履行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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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一宗企业国有产权进场转让过程中,转让产权的相关方(即标的企业房屋的承租人)提出质疑,认为《产权转让公告》披露的信息与事实有重大出入,产权现状有瑕疵,转让行为的具体实施存在严重的限制条件,据此,要求交易机构中止发布转让信息。为什么转让方的行为与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大相径庭呢?原来,双方确实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故事”!
作者 沈立群
出处 《上海国资》 2010年第10期13-13,共1页 Capital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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