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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出租”集体林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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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16日,信阳市李家寨镇某某村委会与客商苏某某签订一份租赁林地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有的8500亩山林以30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苏某某开发经营,租期限为70年。同年11月24日,双方通过信阳市涧河区公证处办理了合同公证书。同年12月23日,苏某某通过信阳市浙河区林业局取得了林权证。
作者 朱琳
出处 《中华建设》 2010年第10期85-8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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