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比,在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方法、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与之相配套的部委规章和行政解释还不是很完善。在各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体制转变尚未完全到位的背景下,江山市卫生行政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文章就案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探讨,并提出建议,对今后的食品安全立法、法律的行政解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践和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出处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10年第10期872-874,共3页
Chinese Rural Health Service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