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12月9日,黄某在某银行中办一张信用卡,后用该卡透支消费。2007年8月30日,黄某最后一次向银行还款后,欠款金额为1.7万元,其中包括利息、滞纳金、超额金三项共计5000元。后黄某继续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了2700元,还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消费额为1.27万元。至2009年5月5日,黄桌共欠银行信用卡本金约3.2万元,利息等费用1.78万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0期39-40,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