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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期的货物能否转让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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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纸正公司与正阳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8月经上海市某区法院判决,确认正阳公司应支付纸正公司货款共计8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正阳公司未履行义务,纸正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正阳公司已经不再实际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纸正公司向法院提出,
出处 《中国审判》 2010年第10期92-93,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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