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期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回收处理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但《食品安全法》只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章节中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定,即“在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由各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而对于过期食品以及一般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回收处理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0年第10期32-34,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