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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代买不付款 法人代表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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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08年11月底,被告某渔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张国华安排该公司人员在原告处赊购了价值8600元的螃蟹,但当时没有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来原告多次向某渔业公司索要此款,某渔业公司以该款未挂账拒绝支付。2009年1月10日,被告张国华给原告出具证明,并由桌渔业公司职工祁永江签字证明,某渔业公司仍然拒绝支付。两被告互相推诿,拖欠原告螃蟹款至今。原告要求被告某渔业公司支付螃蟹款8600元,被告张国华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孙永红
出处 《兵团建设》 2010年第19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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