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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假药案民事审判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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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假药致多名患者急性肾衰竭一案引发了有关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诸多争论。争议一:一审法院追加共同被告是否正确。假药案属必要的共同诉讼:已参诉之被告具有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追加未参诉的其他被告不需要经过原告的同意:
作者 蔡彦敏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19期73-73,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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